孝与廉在中国古代虽有上述一致与相互支持之处,但它毕竟是属于处理家庭私人关系与国家政治关系的两种不同道德,而且其道德主体也是两种人伦角色即孝子与廉吏,或者说前者是对为人子者的要求,后者是对为人臣或拥有一定公权利的人的要求。在中国古代两者的统一性之所以被看重,是因为社会是一种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在汉代实现以孝治天下的国策,孝被全面泛化,当作一切道德的代名词,似乎有了孝,人就会有一切道德。不可否认,这种思维在中国古代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这是因为那时确实孝是百善之先之首,人的安身立命,人生责任感均产生于对父母亲祖的责任感,因此,人们的行为道德选择,往往首先考虑到做任何一件事是不是会辱没祖先,会不会光宗耀祖。按儒家亲亲、仁民、爱物的推扩伦理思考方式,似乎孝了就能够做到忠、廉了。孝在中国古代不仅被看作是一切道德之基,而且被看作是中国人的人文性宗教,对祖先与家族的责任感是中国人一切行为选择的价值基础。
但是,孝与廉毕竟是两种不同领域的道德,它本身是有差异的,随着家国一体即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放大的传统社会结构的解体,公民社会的形成,随着传统文化与孝道影响的衰落,随着现代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日益区隔,我们更要充分看到孝与廉的差异和不同,在继承优秀传统道德资源时既要充分肯定但又不要盲目夸大孝文化在加强干部廉政与廉德建设中的作用。以为只要干部能孝其亲就必然会廉洁奉公,这种想法是简单化的,缺乏深入分析的。
孝毕竟是“亲其亲”的私人意识,能否从“亲亲”推扩出“仁民”、“爱物”这种他人意识、公共意识并不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这只是儒家道德理想主义的期待。在中国古代虽然有丰富的公私之辩的理论,但公与私的客观疆界却长期是不清楚的。能孝必廉的思维实际上仍然是这种公私不分思维方式的体现。家国同构,公私不分,裙带风、枕头风甚至孝敬父母的意识可能往往成为某些官员贪腐的思想根源。当然我们也不能反过来说,孝了必贪,我们想说的是,孝了未必就廉,这在现代社会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