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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2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二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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