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协会
协会章程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六)加强和整合协会的有利资源,强化协会网络建设,拓宽为会员服务的层次和层面,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协会自身发展;

(七)宣传表彰优秀女企业家,培养、选拔、推荐企业优秀女性人才,逐渐建立全市女企业家优秀人才库,并通过各种渠道推荐到各级参政议政机构;

(八)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各种文化娱乐联谊活动。

(九)指导和支持各县(区)女企业家协会工作;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坚持“办好企业,回报社会”的优良传统,组织女企业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奉献爱心,促社会和谐发展。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一般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十一 本会会员由市内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凡是在惠州市辖区内各种不同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的女企业经营者,女企业管理者;经济管理部门、高新科技领域及其它新经济组织的女领导、女负责人;部分关注协会工作与发展的女专家女科学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符合条件,经协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企业成立3年以上,有一定的规模,具有创新性,领先性,在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三)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

团体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全市各县、区的女企业家协会(联谊会),可自愿申请参加市女企业家协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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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