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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本章程经 2023  9 22 日第届第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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