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慈善组织还需向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 6 个月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