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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五十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协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财产管理和使用

  五十三 本会收入来源: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四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五十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  长:20000元/年;

(二)副会长:10000元/年;

(三)  事:4000元/年;

(四)团体会员3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2000元/年。

第五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经批准后可以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十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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